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认为需要收集证据的嘉兴调查取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这赋予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仲裁庭的这一权利也在各项仲裁规则中得到了确认。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认为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参加,但当事人参加与否并不影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仲裁员与法官不同。 法官根据证据反映的事实适用法律。 法官一般不会主动收集证据。 仲裁员具有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或专业经验,熟悉专业领域的操作程序和模式,能够看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反映的可能的事实或进一步的证据。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对事实形成一定程度的了解,保证案件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当事人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进行举证。证据,从而提高仲裁过程的效率。
(一)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能力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庭是民间机构的中间裁判员。 虽然其产品(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但仲裁庭并非公共权利的行使者,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利嘉兴私家侦探靠谱吗 ,这对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能力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实践中,仲裁庭无法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难以收集有关案件事实的有价值的证据,造成仲裁进程的延误。 有学者建议,应在法律中规定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保证案件高效、公正的结果。 但这种制度脱离了仲裁的民事性质,最终极有可能导致仲裁中官僚主义的滋生,违背了仲裁的基本宗旨。 《台湾仲裁法》第26条规定:“仲裁庭得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出庭受讯,但不得命其确认。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仲裁庭应请求法院裁定他出现。” 第28条规定:“仲裁庭为进行仲裁,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协助。” “被请求法院有权对被诉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和收集证据。” 这是法例规定的协助调查取证。 义务。
我认为,应按照台湾仲裁法的规定,赋予仲裁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仲裁庭收集仲裁证据,以及法院受理申请后立即审查并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答复的义务。延迟。 这是为了保障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开始时间
仲裁庭有权调查取证,以使仲裁庭组成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真实的认识和感受。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由于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者缺乏取证能力,仲裁员无法根据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或者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有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 然后,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查明案件事实。
实践中,仲裁庭从什么时候开始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是案件受理后、开庭后、还是案件移交仲裁庭后? 仲裁法和地方仲裁规则普遍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法庭调查后,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调查证据的,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当庭质证。 这无形中耽误了审理时间,阻碍了仲裁效率。 我认为,规则应当明确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后调查取证的权利。 仲裁庭成员的专业保证了他们具备了解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够保证更加客观地认定事实。 仲裁庭在开庭前进行的调查取证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庭调查事实和证据不可信的,仲裁庭不得将这些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仲裁庭这种调查取证权力只是为了更快地解决争议,并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当然,如果仲裁庭在开庭前调查取证当事人就不能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