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私家侦探设备:申请人为嘉兴某公司,对2018年7月16日下发的《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异议。
行政复议决定
嘉政附字[2018]47号
申请人:嘉兴某公司
受访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为嘉兴某公司,对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凯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号)不服。 2009年9月17日,他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通知申请人依法补充更正,并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补充更正材料。本机关受理案件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复议。经依法审查,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嘉兴某公司称:涉案结构于2012年12月6日发现,并于2018年7月16日受到处罚,已超过处理处罚期限,程序违法,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案行政处罚明确,证据充分、令人信服,适用法律正确嘉兴调查取证,程序无不当。 。 2017年9月8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水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厂区有十余处彩钢瓦屋顶构筑物。位于嘉兴的公司,与原来的厂房明显不相适应。 于是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制作了几份经公司负责人谢先生签字确认的《现场勘察计划》。 2018年5月27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兴市某公司涉嫌未取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查施工立案调查。 检查)笔录》和《日出工贸有限公司现场勘察计划》。 2018年5月29日,谢某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确认不清楚涉案彩钢瓦屋面结构是否已获得规划批准,且未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随后,嘉兴市综合行政商务商务)分局。 当天的复函通报了核查结果:即涉案彩钢瓦屋面结构位于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2010年前后,嘉兴市某公司在主体办公楼和标准厂房竣工后,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建造了15栋彩钢瓦屋面建筑。 上述违章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用于停放非机动车、堆放生产设施或用作生产车间。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2日发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嘉凯综合行政处罚先发字[2018]*号),告知某公司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报告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嘉兴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嘉兴某公司描述的“大幅拆除”结构仅拆除了上部彩钢瓦屋顶,墙体部分仍保留。 而且,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涉案构筑物影响规划实施,不符合重新核准规划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16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凯综合行政执法判决书[2018]*号)责令嘉兴某公司拆除约15栋房屋。 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 该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送达嘉兴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和设计违法行为时效问题的通知》(发工办发〔2012〕20号),嘉兴某公司建未经规划批准但未拆除或全部拆除的违章建筑15处。
本机构查明,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9月8日对嘉兴市某企业进行现场排查,在厂房内发现15处涉嫌违法建设的构筑物。 2018年5月27日,嘉兴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兴某公司涉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立案侦查。 当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了《现场检查(检查)笔录》。 经勘察,彩钢瓦屋面结构面积为2407.34平方米,其中钢架彩钢棚(房屋)面积为1109.05平方米,砖混彩钢结构棚结构面积1298.29平方米。 2018年5月29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嘉兴某公司负责人谢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6月13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发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取证联系函》[2018] * 不。)。 2018年6月25日,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下发《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工作联系函》嘉兴出轨调查,关于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工作联系函嘉兴市涉嫌在余新镇工业功能区主办公楼、厂房周边擅自修建钢结构彩钢顶简易房屋,用于停车、仓库用途,回复:“1.上述施工地——上述建筑物位于嘉兴经济开发区 2、上述建筑物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商务建筑物存在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