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了秀洲“2000年10月14日”李某、张某全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因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该案的宣判,标志着秀洲公安首例“零口供”杀人案侦办工作圆满结束。
2000年10月14日,冯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 当晚10时左右,几人逃至其位于秀州区红河镇的出租屋内,在房间内对冯某等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受害人冯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
秀洲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走访30余户,制作数十份笔录后,锁定了李某、张全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为了泄愤,他们纠集人租了冯某的房子,将冯某打死。 。 案发后,李某、张某全等人潜逃外地,隐藏姓名,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7年,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发现了李某、张某的行踪。 同年3月,李在福建晋江被捕。 经审讯跋涉数万公里为秀洲首例“零口供”杀人案取证,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4月,张某全在广东被捕归案。 然而,张某全的出现并没有让案件变得容易侦破。 对于任何与此案相关的信息嘉兴调查取证,张某全要么断然否认,要么保持沉默。
面对张某全的“零供述”,刑侦大队南片刑侦大队民警卢洪斌与办案人员先后4次前往张某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并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张某全曾在这里住过5次。 其被绳之以法前频繁活动的广西省北海市,前往5省10多个城市取证嘉兴外遇取证公司,行程40多天,行程数万公里。
侦查人员调取了张某全在当地的生活经历和轨迹记录,以及潜逃期间的犯罪记录,并多次走访了张某全的亲属及相关人员。 张某全潜逃期间并不“安全”,在深圳因诈骗、打架、盗窃等多项犯罪行为受到处罚。 张某全的亲属和同村人的证言和辨认记录均证实,张某全化名“张某成”,这是案发时他在红河工作时使用的名字。 活动区域、体质特征均一致。
卢宏斌及时与市、区检察院、法院沟通,听取检察院意见,请检察院监督指导案件侦查。
专案组经过17个月的取证、核实和补充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可靠、充分。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秀洲公安局侦查首例“零供述”杀人案成功宣判,王宇红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