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刑〔2023〕31号
浙江速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1GR89,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创业路329号。
贵单位环境违法案件已经我调查调查核实,现已审查完毕。
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贵单位需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立案,认定贵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贵单位发现:贵单位自动涂装线脱脂清洗天然气加热炉增加清洗废水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符合要求与核准的“年产电梯10000台”“配套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送环境影响评价。 但贵单位未依法重新申请环评批复,擅自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 现拥有物化+生化污水处理设施1套,布袋除尘设施1套,水喷淋+光催化+活性炭吸收废气1套。 但在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投产。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王志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单位法人身份;
2、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嘉兴侦探公司推荐,证明现场检查时贵单位包括脱脂清洗工序、天然气加热炉在内的自动涂装线正在生产,但需建设的环保设施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3、2023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贵单位包括脱脂清洗工艺、天然气加热炉在内的自动涂装线正在生产中,但相关环保设施需建设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
4、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单位原核准项目于2018年开工建设,2021年2月部分竣工投产; 含脱脂清洗工序的自动涂装线及天然气加热炉项目 2022年7月开工,2023年2月建成投产,目前“年产10000套电梯配件项目”尚未办理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
5、2022年7月6日双随机检查表1份; 证明贵公司“年产万套电梯配件项目”已于2021年2月投产,但尚未完成“三同时”验收,责令1个月内完成验收。
6、生产废水达标可行性报告; 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水稳定排放要求的;
7、贵单位“年产10000套电梯配件项目”及相关批复内容报告表1份; 证明贵单位立项情况;
8、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受污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部,证明贵单位包括脱脂清洗工序和天然气加热自动涂装线属于重大变更;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证明应办理环评类别为贵单位电梯零部件项目除油清洗工艺及自然环境影响报告表燃气加热炉自动涂装线;
10、《甲方收货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贵单位收货地址;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服务退回证明1份; 证明我局责令贵单位改正;
12.海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界图打印件,证明您所在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环发[2021]96号)证明贵单位从轻处罚条件的证明文件;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任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定的。
2023年5月16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报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嘉环(海)罚〔2023〕23号)。建议对你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3年6月1日,贵单位向我局提交答辩状,希望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