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甲秀洲附字[2020]20号
申请人:沉某某。
受访人: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地址:秀洲区红星西路1593号。 法定代表人谢立忠,董事。
第三人:陈。
申请人沉某某对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并进行了行政复议。回顾。 经过延期,该案现已结案。 。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嘉秀洲公(友)罚决号[2020]005X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秀洲公(油)刑决字[2020]005XX)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 主要原因如下:
1、决定书未记载主要事实
1. 第三方的职业地位决定未记录在文件中。 第三人是国有公司经理,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2. 决定书中未记载第三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殴打事件发生时,第三人是申请人的女婿,申请人是第三人的岳父。
3.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未记录。 申请人十多年前患有某种疾病。 病情逐年恶化,直至丧失劳动能力(2017年因病提前退休),继而独立行走困难(2019年接受大手术治疗),身体四级残疾。
4、申请人岳母朱某某受伤情况未记载。 本案是女婿殴打岳父的事件。 原因是第三个人先击中了另一个人。 过程中,申请人的婆婆朱某某摔倒在地,右股骨颈骨折。 第三人将申请人的婆婆朱某某的右股骨颈骨折。 公安部门口头告知其并非故意造成朱某某受伤,不单独办理此案。
5、第三方对申请人没有承认错误的态度和表情。 无论这一事件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第三方都应该有明确的认知态度,并有行为表达来进一步确认自己的认知态度。 事实上,截至复议函提交之日,该第三方对申请人并不知情、不存在态度或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达到处罚的功能和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其残疾岳父刚刚接受大手术才两个月,第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 虽然申请人的伤势较轻,但不能仅根据伤势来判断后果。 事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1、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殴打身患重病、残疾的老人,造成巨大社会影响; 其次,这起事件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第三,申请人的婆婆朱某某右股骨颈骨折后果严重。
2、处罚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权依法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是一名患有某种疾病的患者,由于长期失眠,精神状态极差,但意识清晰、逻辑清晰。 不排除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签署放弃陈述和辩护权利的文件,但过程中并未提交申请。 该人士向申请人通报了其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点。 事实上,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但在处罚前没有机会表达。 因此,发生了本次行政复议。
3.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上述事实,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访者回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2月3日中午,因家庭矛盾,申请人在嘉兴市秀洲区申请人家中与第三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三人随后用拳头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右侧耳前局部挫伤和撕裂伤。 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10 日。
2、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认定正确
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的事实与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相符。 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殴打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和健康权利,且具有主观故意。 没有法定的豁免,符合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行为的组成部分。 认定违法行为有第三人的个人陈述及申辩、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的身体伤害记录及受伤照片、医院病历、法医学对人体伤害程度的描述等证据支持,以及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