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153511812 作者:左宁行流
第一部分 其他证据规则
(一)协会规则:
1、主要体现在因果联系上。
2. 以前的定罪、性格、类似事件、具体诉讼行为、具体事实行为、受害人过去的行为等不相关。
(2) 传闻证据规则:
1. 仅适用于证人证言。
2、两种表现:(1)道听途说; (二)出庭作证。
3、经核实或加固后予以受理。
(3)最佳证据规则:
1. 仅适用于书证。
2、非最佳证据只要能得到印证即可采信。
(四)意见证据规则:
仅适用于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推测性、评述性、推论性的证言,除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与事实相符的以外,不得作为证据。
(五)证据补强规则:
强化证据本身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具有举证能力;
2、有能力保证加固对象的真实性(不要求有能力证明加固的全部事实);
3、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六)认罪任意性规则:
我国立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第二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属于故意违法)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非法手段:殴打、非法使用束缚或其他形式的体罚等暴力方法。
违法程度: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作出的供述。
非法结果:应排除。
例外情况:无。
2、非法手段:以暴力威胁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违法程度: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作出的供述。
非法结果:应排除。
例外情况:无。
3、非法手段: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违法程度:无要求。
非法结果:应排除。
例外情况:无。
4、非法手段: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违法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后受刑讯逼供影响,多次作出与供述相同的供述。
非法结果:应完全排除。
例外情况:①在调查、调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指控、举报或者自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变更侦查或者调查对象。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再次接受讯问时,告知相关权益。 被告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法官向检察官、法官告知诉讼权利和讯问中供述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
(二)证人证言及受害人陈述:
5、非法手段: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违法程度:无要求。
非法结果:应排除。
例外情况:无。
(三)物证、书证:
6、非法手段: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
违法程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纠正或合理解释。
非法结果:应排除。
例外:如果能够纠正或者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则无需排除。
【注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非法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验、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果这些证据是非法收集的,可以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2、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
(一)排除申请:
一、启动方式:经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申请。
2.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的人物、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者材料。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 (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3.权利告知和申请时间: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在庭审前提出,但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庭审过程中发现。 。 《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