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调查取证程序必须适应审判中心定位的要求,并应本着相对理性主义的精神,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予以协调。 具体来说,要统筹落实取保候审制度,坚持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注重客观证据,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调查中心; 取证程序; 协调
调查取证过程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难点。 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均在调查取证阶段存在问题。 正如学者们所言,“国内外刑事诉讼史一再证明,错误审判的后果从来都是由错误侦查造成的”。 {1}证据是诉讼的载体,是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这也是一个证据问题。 调查的直接目的是取证,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刑事司法体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改革多年来一直在为此努力,但始终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中立、权威、终审的审判制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采用诉讼阶段理论而非审判中心理论。 前者被称为“线性结构”,是侦查、检查、审判三个机构的精简运作。 其中,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点,审查、起诉、审判只是走形式。 后者称为“等腰三角形结构”。 审判是中心环节,控辩双方平等,调查无非是审判的前期准备。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就是一个例子。 我国“流水线”诉讼模式的特点是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虚拟化是其症候。 {2}因此,调查取证程序制度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为审判中心理念的确立做出必要的调整。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和理念的确立,如确立法官独立、控辩平等、司法对侦查权的控制、完备的律师制度、以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司法权威,司法终局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绝不仅仅是审判制度本身的问题。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线性结构等制度原因,审判中心主义模式注定不可能一蹴而就,短期内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中心的诉讼结构模式。 。 这并不意味着在审判中心的指导下,侦查过程特别是调查取证过程就无能为力。 在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理论中,侦查与审判的结构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审判的中心制度和理念不能独立于侦查制度而建立。 基于相对理性主义精神,以技术进步推动制度变迁,采取渐进式变革,在现行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调整,是理性而现实的选择。
调查程序向审判中心方向调整。 总体指导思想是,调查主体应当充分认识无罪推定原则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尊重和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石,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根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得到尊重和贯彻。 具体而言,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调查取证程序至少应包括实行保释制度、贯彻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重视客观证据、准确适用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在加强警务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
一、打破封闭式侦查讯问取证程序,全面实行取保候审制度
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几乎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过程。 整个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只有少数案件会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当被告知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聘请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聘请辩护律师。” “律师到监狱提供法律援助的现实情况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律师侦查讯问时到场的权利。因此,闭门侦查讯问可以侦查机关取证应取得的证据均已收集完毕后,才会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封闭式侦查讯问过程,完全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因此,侦查机关在获取诉讼主体的“供述”方面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而且还可以通过“供述”“找到”相关的客观证据,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推定原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清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几乎100%的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