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侦探社:嘉兴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桐乡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处罚字[2015]13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嘉兴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星光,营业执照号3345。2015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异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贵公司主要从事针织服装、纺织面料、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针织服装、纺织面料的后整理加工。 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 一般情况下,废水通过地面污水管进入厂区沉淀池。 ,然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2015年8月3日检查时,您单位1号楼西侧地面污水管存在破损现象。 污水正常情况下没有进入厂区沉淀池,而是渗入地面雨水管,流入北侧。 厂界外桐乡港河道,经采样检测,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氨氮浓度为23.3毫克/升,悬浮物525毫克/升,pH值7.85,色度16倍; 经调查,原因是车间至地面的污水管外墙污水管破裂,地面污水沙井容量小,导致废水渗入雨水管嘉兴证据调查公司,未能进入厂区沉淀。坦克正常。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使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非正常运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浓度,“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已构成违法行为。
有2015年7月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记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水量复印件等证据佐证。2015年9月9日,我局送达《关于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并下达行政命令; 你单位自2015年9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发表声明或请求。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嘉兴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排污单位非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遗留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罚款不超过100万元,应缴纳的排污费按年计算”,嘉兴侦探社请您单位向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桐乡市工商银行分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六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嘉兴私家侦探寻人 ,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盖章)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