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侦探取证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兴中心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私家侦探招聘 ,住所:嘉兴市绍绍路293号综合办公楼2号楼6层,负责人:于林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兴中心分公司数据不实一案已由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目前调查已结束嘉兴证据调查公司,并已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11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电子设备运行费、会议费等经济事项,骗取资金213935元。购买办公用品,用于向员工领取福利金; 虚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办公用品采购等经济事项44316元,用于团队激励、业务招待、业务拓展等。
2、2011年,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中心分公司以奖励费的形式向销售团队支付业务展览费用。 桐乡分公司汽车经销商团队的销售人员用部分奖励费用向客户支付额外福利。 968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描述、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
行为二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合计被罚款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浙江省分公司,账号名称: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交我局法制部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处罚款金额3%的罚款。
嘉兴侦探取证调查如果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浙保罚[201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浙江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监局设在3个月内。 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