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私家侦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同字[2017]29号)。 25)(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起自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本次文件发布答记者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6月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十几年来,该规定对于严格细化公安经济侦查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公安经济侦查执法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生产销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形势更加复杂严峻。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犯罪规模不断扩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群众,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群众迫切希望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管控。 可以说,公安经济侦查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原有规定与公安经济侦查执法实际需要不适应甚至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变革,迎来新气象、新作为、新局面。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安经济侦查执法,特别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相关精神和内容亟待统一为法律文件进一步实施。对此,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成立专门修订机构,正式启动《条例》联合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完成,期间分章节、分领域一一论证,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十余次实地调查,多次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等,得到普遍支持和认可。 声明。
记者:原规定是公安部独立制定的部门规章,新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条例》修订发布的理由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01年,为了及时、准确、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检察条例》 《经济犯罪案件标准》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济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等方面明确了实体法的适用标准。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三个《规定》和两个《补充规定》。 上述规定是对本案起诉标准的规定。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公检法。 三个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准确地进行刑事诉讼。”有效执行法律。” 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刑法。 诉讼基本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侦查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目标。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 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和制约嘉兴侦查取证,有利于提高预审程序质量。 “相互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共同完成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是一意孤行,不互相沟通,甚至推卸责任。 “相互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预防并及时纠正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程序约束,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预防和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案件,做到办案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