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私家侦探没有获取个人信息的“特权”,“私家侦探”并不是一个被社会认可的职业。 它更多的是一个形象名称,专指从事调查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机构的通知》。 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明确规定严禁私人侦探。 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批准注册以“私家侦探”为经营范围的企业。
那么,为什么私家侦探还有生存空间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嘉兴私家侦探收费标准 ,当普通公民因“婚外恋”等情况导致家庭财产被秘密转移,或者遇到逃债者下落不明等情况时,有时私人调查侦探,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应的取证能力、精力有限,会委托一些从事证据调查的个人或机构协助寻找、收集、固定证据。 此外,在报案一些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初期,也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往往当事人会主动寻求私家侦探的服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披露他人个人信息”。 ”。 私家侦探利用非法手段随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和治理“私家侦探”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适应人民群众更高的司法需求,比如采取加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建设等措施,畅通人民群众维权渠道。
(《法治日报》8.8杨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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