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侦探: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如何防范风险?证据是律师帮助客户打赢官司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采用“高概率”的证明标准,而刑事案件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想要实现实质性、主动性甚至有效的辩护,调查取证将成为胜诉的重要保障; 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各种客观情况或法律法规的制约。 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存在很大的职业风险。 您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自焚”。
一、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获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减轻其犯罪行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材料的权利。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发现新的事实或以证据对抗证据,让司法机关充分关注案件中的问题,力争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成年人无罪的未提出犯罪事实的,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由人民法院移送。
第四十三条【取证调查的权利】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收集、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收集、调取取证材料的内容或者调查问题的概要等。 -调查取证需要同意或许可并同意。
二、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第一,“诉讼要有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 访谈、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是取证最重要的三种方式:访谈是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案件信息;访谈是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案件信息; 卷宗审查是全面了解检察官证据体系和办案流程的对话。 与调查取证相比,访谈、审查笔录缺乏主动性,不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情节较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 不利于实现法庭审判的实质性效果和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 。
二是“以己之矛攻子之盾”,助力还原案件真相。 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已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设置的一大禁区。 他们往往“不取证,不踩线,等待案件审查,向检察官找茬;他们选择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使用“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家庭状况较差、悔罪态度良好等品格证据” 进行被动的辩护活动,导致案件的许多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只能在案卷中找茬。 只“破”不“立”,律师的观点很难让司法人员接受。
第三,“疑虑无解,但无出路嘉兴婚姻调查公司 ,总有光明”。 调查取证会达到意想不到的防御效果。 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往往可以改变案件定性、减少法院对犯罪数额的认定、获取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发现自首材料等。还要“推广新的量刑证据,创设新的量刑情节”,如推广立功、推广和解赔偿等,让案件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三、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风险及禁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设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则。 严禁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律师严禁以其他方式威胁、引诱、教唆证人。 改变与事实相反的证词或作伪证。 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则的律师至少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最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已成为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为此,一些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 句子。 只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司法机关认为他犯了伪证罪,在司法机关的压力下,证人就很有可能说是律师要求他做的。 如果调查取证的律师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没有相应的录音、录像,证人将无法为自己辩护,最终会被立案调查。 此外,调查取证还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取证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如何防范风险?,因此,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注意技巧和时机。 也就是说,对于无关紧要、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尽量不调查取证。 另外,基于证据的有效性、审判实践中接受证人证言的经验以及可以汲取的大量反面教训,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不得被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