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是负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专门机构,受理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2020年3月主动到市纪委交代其收受他人礼物的情况。 2019年春节期间向某垃圾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取1万元,但刘某当时身在国外,无法联系上,因此可以核实取证不能从他那里得到。目前情况下,李某能否得到相关待遇?
案例2: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县卫生局局长,在接受组织审查时,主动供述2018年至2019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5次宴请,共计费用约2万元,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均得到赵某的确认,但无法调取消费记录。能否认定王某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3:张某,男,原某省安全生产监察局局长。 2018年8月在看守所调查时,他供述了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承包工程业务并收受50万元的情况。朱某送来的人民币现金。朱某供述的受贿地点、原因、时间等与张某供述基本一致,但他坚称受贿金额为20万元。如何认定张某受贿事实?
现行法规明确了口头证据的采信和强化规则。在纪律案件中,《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定、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或者书证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项以上证据(含两项证据)才能立案。最终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案件的量刑,必须注重证据、调查研究,不得轻视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侦探-如何把握违纪职业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刑。”
根据上述规定,在违纪事实审查中,仅有被审查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宜认定构成违纪行为并给予纪律处分;除被审查人的陈述外,还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可根据情况作出认定。这已构成违纪行为。在调查职务犯罪事实时,除被调查人供述外,还必须收集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消除合理怀疑证据调查取证,才能认定构成职务犯罪。基于犯罪。无论是违纪犯罪还是职务犯罪,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嘉兴寻人公司,即使没有被审查人、调查人的供述,也可以认定。
上述差异也说明,虽然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大体一致,但证据标准却存在差异。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使用的具体程度和要求高于一般违纪案件。该案的理由是:一是刑事处罚的后果相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更为严厉。刑事处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涉及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证据应严格控制。党纪处分涉及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对政党立场的限制或调整不如处罚严厉。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来看,违纪行为复杂多样、证据隐匿、取证困难。如果不分清案件情节,在被审查人已作出陈述并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仍须用尽一切手段。收集证据会增加取证的数量和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效率。第三,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对党负有忠诚义务。如实说明自己问题是党员的义务,是向党组织认错悔罪态度的具体体现。恶意言论还可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纪律责任。
回到文章开头的三个案例。案例1中,李某出于党员忠诚义务,主动承认自己收受礼物1万元,并向组织主动坦白自己的违纪行为。由于他只有自己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仅凭证据无法定案。但出于教育党员的目的,考虑到李某自愿交代的情况,可以对其给予批评教育等“第一形式”处理,1万元礼物可以由李某主动登记并上交。 。案例2与案例1不同,虽然无法调取消费记录,但王某的说法与赵某的证言在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可以相互印证。违纪行为没有金额要求,金额只是确定。作为违纪考虑的情节之一,案例2已达到定案条件,可以认定王某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会而违反廉洁纪律。案例三:张某供述与朱某供述在营利事项、行贿地点、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但行贿金额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不能断定张某受贿50万元。元。按照洗脱嫌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如果能够收集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他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证据,就可以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从而达到目的。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按照双方认定的受贿数额20万元来确定。 (王宗光 作者单位:上海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