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应当符合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
本文介绍的是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取证的要求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规范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效力,是监察机关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方面。法律。”一方面,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证据标准的合法性问题对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察机关调查所得的证据,必须经受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煮错了饭,炒错了菜”,至少会被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最坏的情况下证据调查取证,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定罪和量刑。侵犯当事人权益并造成严重问题的,国家还将给予赔偿。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这是关于监察机关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资格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证据材料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是指该证据具备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侦机关再次履行取证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尚需根据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经审查应当排除或者不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与刑事审判证据要求和标准的联系。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有严格、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嘉兴寻人公司,必须与其关联、一致。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要求和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证据收集程序、各类证据审查、鉴定的具体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监管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非法方法取证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 “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殴打、电击等其他使当事人身心遭受剧烈痛苦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招供。 、饥饿、冷冻和烘烤。其他滥用方法。采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主要包括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威胁当事人,或者以承诺一定利益的方式诱导、欺骗当事人取证。通过酷刑、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当事人在压力、欺骗下提供的。极有可能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否则很容易导致错案。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驳回,而应区别对待。对可能严重影响处置结果合法性、公正性的事项,应当要求有关调查予以纠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经更正或者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使用的,证据可以继续使用。不能纠正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另外私家调查侦探公司-《监察法解释(33)》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取证的要求和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核实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办公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