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问题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为一方有重婚或结成婚外同居关系,即使不是以配偶的名义,实施家庭暴力或通过其他行为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如果家庭成员离婚,无辜一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赔偿。本文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不在夫妻一方名义下的婚外同居关系,并将其与重婚区别开来。本文旨在解释此公式的不当之处。一、非夫妻同居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重婚是指有配偶并与另一个人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中,有配偶的人向他人登记结婚,构成合法的重婚;尽管他尚未登记结婚,但他与另一个人生活在夫妻关系中,这实际上构成了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很容易识别,但是如何识别重婚实际上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据易中说,实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并与他人有夫妻关系的人。虽然,事实重婚的关键在于在婚姻之外与他人生活在夫妻关系中。也就是说,有一些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并且它们以夫妻的名义相称。在确定重婚事实时,要强调是否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在这次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仍然采纳了上述观点。因此,即使没有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重婚或婚外同居一词也出现在规定中。
这种表述显然缩小了重婚的范围,并且非常模糊且难以判断。不是以配偶的名义进行的婚外同居是否也包括共轭?作者认为,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应强调在婚姻之外具有婚姻目的的同居事实,这种同居关系是否与丈夫和妻子相称不应成为决定重婚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如果重婚的宪法必须以夫妻的名义过多地同居,则当事方将逃避法律。客观事实也是如此。确实有许多事实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名字,但客观上有一起生活的事实。同居实际上构成了重婚,但不能因重婚以及宽容和放任重婚的行为而受到惩罚。二、重婚的组成和确定识别重婚的关键是确认什么是婚姻。如果有重叠的婚姻行为,则可以确定存在重婚行为。作者认为,除了结婚登记程序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婚姻行为的确定。1、举行仪式。也就是说,双方举行了仪式,向社会公开表达了他们希望建立夫妻关系以得到社会认可并产生社会公信力的仪式。2、生孩子。他们是否有孩子通常是判断双方同居是否具有永久目的的重要标准。3、拥有固定住所,并在公共场所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固定住所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重婚的社会调查,是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
4、以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匹配。如果当事人本身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相称,那当然是判断他们是否婚姻行为的重要依据。5、对社会和家庭成员的评价。双方生活在一起时可能不会被视为夫妻,但他们的心态和事实状态会向周围的人和家庭成员透露,因此对社会和家庭成员的评估可以用作进行评估的依据之一。确认。6、提供财政资源。收入的来源是民生的保证。如果一方长期提供收入来源,也可以表明两者之间的同居关系相对固定。简而言之,要检查和判断是否存在婚姻行为,可以从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即使当事方在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上不相称,只要他们具有其他几个因素之一,也可以将其视为婚姻行为。婚姻之外的婚姻行为(结构的重叠)构成了对重婚的误解。如果确立了这种观点,就不应该存在重婚和重婚的概念。自一夫一妻制实行以来,重婚已成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配偶再婚,则以后的婚姻无效或应被撤销,即非法的婚姻关系。这样,即使合法的重婚也不应被视为重婚。不是这种情况。重婚应该是婚姻行为的客观重叠,并且婚姻的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的构成,因此事实重婚的概念是有效的。
该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得到确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颁布并执行了“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配偶者以配偶的名义生活。与另一人,或知道该另一人拥有配偶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的人,仍应被定罪并作为重婚罪予以惩处,因此,事实重婚的待遇无需扩大根据以上观点广州私人调查取证,不仅有利于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重婚现象。由于重婚并不构成重婚罪,因此它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许多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破坏了这一点。法律的严肃性。四、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修正案草案第45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这构成对家庭暴力的侵犯或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虐待行为或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刑事责任对犯罪的依法追究。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明确规定,可以更有效地惩治重婚,可以提起公诉,但该内容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不是在婚姻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