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中录音证据对于让证据当事人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类似的案例时有报道。 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录音证据就万事大吉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除“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外嘉兴有真的私家侦探吗 ,记录证据还有其他限制。 例如“有其他证据支持”、“毫无疑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只有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佐证,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此外,由于当事人经验不足,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 这也导致一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未能成为结案的依据。 因此,在收集录音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
记录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有技术含量。 我们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十大要点:
1、通过合法途径征收。
这是基础。 判断合法性取决于很多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面对面通话时一方持有录音设备或者通话时一方直接对电话进行录音,从手段上来说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必须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必须包括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这些因素往往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沟通过程中最好有明确的确认。
3. 应尽早进行记录取证
在两方发生重大冲突之前,至少在起诉之前,还是有机会通过录音取证的。 起诉后,一般很难成功收集证据。
4、根据案件情况设定谈话要点。
录音证据的确定要点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其他证据来设计,必须与申诉目的一致,并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 对于关键内容,如有可能,请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和沟通方式必须事先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可能会让对方产生警惕,失去取证机会;
不要用威胁的语气说话。 通过威胁获取的证据可能被视为非法;
尝试尽可能平静地沟通。 激烈争论时的言论可能被视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涉及要点的语言内容必须清晰、不含糊;
如果可以的话,对方要把重点内容表达清楚,而不是只回复“嗯”、“啊”;
六、录音取证需要确定的事实不是当事人对事实的看法。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由法官来判断。 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纠缠于当事人的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时间宝贵,录音取证不宜过长。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取证,就需要控制录音取证的重点内容。 最好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分散。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当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司法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法院提供原始视听资料载体,因此必须保留原始载体,不得丢失或复制后被覆盖。
9、必须提供完整的录音证据,不得擅自编辑或截取。
为了保护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编辑或截取后的记录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 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证据必须有书面版本。
向法庭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录音,并且必须给对方一份副本。 对方必须认真核实,并向法院提供书面版本。 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我们总结了一些有关音视频证据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当然,使用录音来提供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下一个最佳选择。 记录证据也有其局限性。 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提前以书面形式固定并收集证据。 尤其是在商务交往中,更应该养成用书面文件来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
▌最高院案件判决要点:①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录音证据是否应当采信的理由,希望能为法官采信此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和当事人收集、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导。证据。
▌1. 张增斌、顾秀兰、冯蕊蕊婚姻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
辽宁高院认为,张增斌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因张增斌与冯蕊蕊婚姻纠纷所致。 这是张增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偷偷记录的。 张增斌的质问内容具有误导性,冯蕊蕊关于夫妻感情矛盾的陈述内容也没有直接回答张增斌想要证明自己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增斌虽然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蕊蕊承认利用婚姻获取财产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