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嘉兴佳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盐酸、硫酸、硝酸、液碱批发、储存。 该公司实际股东为被告鲍某华、吴某明、费某祥,其中鲍某华对公司事务全面负责。 公司常年从其他化工企业采购副产盐酸等化学品并销售获取利润。 2017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化工企业将副产盐酸(化学合成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氯化氢,具有一定工业价值,但比工业盐酸杂质较多)以补贴款的形式转售给其他化工企业。 贾某某公司为了谋取利润,大量收购副产盐酸并出售。 因市场需求波动,某公司采购的副产盐酸因销售缓慢而大量积压。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鲍先生决定将部分储存的副产盐酸排入平湖塘(连接嘉兴南湖和东湖水域,与京杭大运河相连,全长40多公里),以减少公司经营损失。 在包某华的怂恿下,被告人甲某公司员工方某奇、翁某全,被告人港口记者王某明,被告人运输船所有人宋某勇、倪某光,被告人钱某全、运输车辆司机邱某峰相互配合,将储存的副产盐酸直接排入应急池地坑或雨污分离箱。 非法排放的副产盐酸流入平湖池塘后,部分水体pH值过低,导致水中鱼类大量死亡,沿岸水生植物大量死亡; 一些沿海企业从平湖塘抽水生产时,经常出现次品甚至机械设备损坏的情况。
为逃避监管,嘉某公司向嘉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市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员徐某峰行贿13.5万元。 【履行检察职责】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南湖区大桥镇平湖塘水质异常情况,公安机关对重点嫌疑企业贾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宋某勇等人。 6月2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立案侦查。 由于案件严重、复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湖区法院)介入调查。 针对贾某公司储存的部分副产盐酸去向不明,以及向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报送的易制毒化学品库存统计数据不符的情况,指导公安机关调取贾某公司购买、发运副产盐酸的账户信息等书证,查清贾某非法排放的副产盐酸数量。 副产盐酸的排放方式。 面对大量证据,拒不认罪的鲍某华承认了自己以各种方式指使他人走私副产盐酸的事实。 同年8月、10月,南湖区公安局以犯罪较轻将贾某公司股东费某祥、运输货车司机邱某峰取保候审,并将鲍华、吴某明、钱某全、倪某光等12人提请南湖区法院批准逮捕。 南湖区法院经审查嘉兴职业抓奸人 典型案例|浙江省嘉兴市贾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鲍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被刑事起诉,批准逮捕鲍某华等9人,对运输车辆司机钱某全、运输船船主倪某光等2人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同时,南湖区法院刑事检察部门主动联系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区环保局、鉴定机构等。 在得知环境修复费用约1亿元后,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缴纳环境损害赔偿押金的必要性,并做好督促犯罪嫌疑人提前缴纳环境损害赔偿押金的准备。 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体现了单位意志,将贾某列为单位犯罪; 按照“进库低、出库高”的原则嘉兴侦查公司,对审核报告结论进行了修改,认定贾某公司向22家供应商采购副产盐酸18.2万吨,其中违规排放3.99万吨。 责任是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促使所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处罚书》。 其中,鲍某华、吴某明、费某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3200万元。 由于后续环境修复资金尚存在较大缺口,且考虑到佳某公司账户资金有限,但该公司即将收到3000万元以上因征收补偿款调查公司哪家好 ,南湖区法院建议当地政府将征收补偿款优先用于生态损害补偿,确保后续环境修复资金最大限度、及时到位。 2020年6月16日、7月1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受贿罪对贾某、包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